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О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涂裕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