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2(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項至第二項搶奪及竊盜案件,曾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三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有期徒刑一年,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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