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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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複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乙○○住被上訴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黃國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竹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二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魏瑞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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