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交簡字第四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飆車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拘役伍拾日,緩刑叁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因一時失慮,致罹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且諭知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並收管束之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損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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