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偉聖廖雅惠
訴外人 吳紀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偉聖、廖雅惠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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