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7號原告 蔡居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城通運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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