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盛冠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盛冠中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盛冠中明知愷他命、 芬納西泮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為供己長期施用,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前之某日,以新台幣(下同)1萬4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驗前純質淨重共約28.249公克)、芬納西泮89顆(驗前毛重18.156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
5年10月31日凌晨0時20分許,經其妹 盛于庭 發覺盛冠中持有上開毒品並有疑似施用毒品之徵狀後,將盛冠中帶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派出所,盛冠中於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並將上開毒品交付予警員扣案,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103年7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則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警員知悉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前,主動向警員坦承犯行並將毒品交付予警員扣案,此有警詢筆錄存卷可查,是被告係於其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
四、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類型(愷他命、芬納西泮),持有之數量(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持有期間之久暫(自販入時起至105年10月31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之目的(供己長期施用),及其犯後態度(坦承犯行),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30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愷他命、芬納西泮,均為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既達20公克以上,係屬違禁物,至其包裝部分與第三級毒品本身不能或難以析離,均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電子磅秤1台,為被告所有供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684公克,純度約75.96│││││%,驗前純質淨重約0.539公克。│├──┼────┼──┼────────────────┤│二│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866公克,純度約70.39│││││%,驗前純質淨重約0.629公克。│├──┼────┼──┼────────────────┤│三│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457公克,純度約76.68│││││%,驗前純質淨重約0.366公克。│├──┼────┼──┼────────────────┤│四│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660公克,純度約80.34│││││%,驗前純質淨重約0.550公克。│├──┼────┼──┼────────────────┤│五│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0.927公克,純度約78.25│││││%,驗前純質淨重約0.744公克。│├──┼────┼──┼────────────────┤│六│愷他命│1包│驗後淨重32.985公克,純度約77.01│││││%,驗前純質淨重約25.421公克。│├──┼────┼──┼────────────────┤│七│芬納西泮│89顆│驗前毛重18.156公克、驗後毛重17.7│││││48公克。│├──┼────┼──┼────────────────┤│八│電子磅秤│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