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912號原告 張淑淵 即俊星企業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道教北極真武基金會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1,6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