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8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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