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4342號
上 訴 人 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