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調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宏葳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杜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
節之規定。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
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設在南投縣○○鎮○○街○○○號,有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乙件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係承攬相對人95年
度南崗(兼竹山○○○區○○道整修工程,工程施作地點即
契約履行地為南投縣南崗及竹山,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第1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