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52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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