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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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重製光碟「愛在哈佛」壹套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二項,著作權法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
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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