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交簡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交簡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三、新光吳火獅
紀念醫院所具被害人之驗傷診斷書壹張附卷。四、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附現場圖、當事人談話筆錄,及現場照片9
張附卷可證,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本院審酌被告為
為爭搶載客之微利,竟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危,於交通
狀況繁雜之路段,由外側車道中毫無預警而為迴車至對向車
道載客,致生本件交通事故,並致被害人頸椎損傷、第6、7
頸棘突骨折之嚴重傷害等情狀,及依自首之規定減刑後,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治。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30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