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1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