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黃冠旻 被告 陳俊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蔡子琪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