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黃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志文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