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7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士傑具保人林文中查上列具保人林文中於民國101年9月20日為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繳納保證金壹萬元整(保證金收據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於上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後,拒不到案執行,業已逃匿,檢察官檢具相關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回函等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將上開保證金宣告沒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