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8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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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5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曾仲鈺 被告 韓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萬4,2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8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萬4,2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55條、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約定書第30條約定(本院卷第
31、47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本院合法通知後以出庭意願調查表表示不願到庭言詞辯論(本院卷第103頁),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於116年12月11日屆滿,嗣被告向原告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12月11日屆滿,並約定利息依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9.69%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
1.27%),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13.52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原借款利率,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1日,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13萬2,610元(本金11萬9,266元及計算至112年11月11日之利息1萬3,34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清償前揭款項。
㈡又被告於111年3月17日經由原告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向
原告借款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8年3月17日屆滿,嗣被告向原告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3月17日屆滿,並約定利息依原告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4%機動計息(現為週年利率12.52%),自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現為週年利率15.024%,減縮為15%),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原借款利率,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17日,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欠42萬1,637元(本金37萬4,979元及計算至112年11月17日之利息4萬6,658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清償前揭款項。
㈢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永豐銀行信用借款約定書、歷史利率查詢、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線上成立契約、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通知書、放款計息明細查詢登錄單為證(本院卷第17頁至第74頁),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因此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郭家亘附表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以左列計息本金計付)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11萬9,266元自112年11月11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11.27%自112年12月12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13.524%自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1.27%237萬4,979元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12.52%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7日止15%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