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宏
籍設新北市○○區○○街00號(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指定辯護人 劉欣怡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志宏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同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所涉加重強盜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戶籍地設於戶政事務所,又自陳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自民國110年10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2月27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暨審酌本案相關卷證資料後,認其涉嫌加重強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期非輕,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又被告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復考量被告涉嫌強盜等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若僅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以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1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容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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