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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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聲請人 謝文斌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10×43=4,30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在案,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4,693,599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9歲(61年生),且近2年每月均領有「品悅排骨酥店」發給之薪資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聲請人稱擔任 謝文評 向 吳坤盛 借款之保證人云云,請說明其擔任謝文評保證人之原因為何?又擔保之債務總額?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保證人,致遭吳坤盛追償?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