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 陳智偉
周思源 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陳重隆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法定代理人 李鎮洋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被上訴人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毛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智偉、周思源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247元、8,430元,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美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