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15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均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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