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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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