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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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 林威廷 被告新天地宮廷婚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兼被告 黃錫軒 之遺產管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2,8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