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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