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4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非訟事件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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