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及於97年12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原羈押被告甲○○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98年1月20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但得以具保代替羈押必要性,而准被告甲○○以新臺幣3萬元交保,惟因被告甲○○無法提出保釋金,故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依法延長羈押,本院並已於被告甲○○98年1月20日無法具保後再訊問被告,並當庭宣示被告應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之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