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4號上訴人 許文瑞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被上訴人 廖正雄瑞康 診所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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