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小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小上字第23號上訴人定達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芬 被上訴人 鄭蘭文 即 鄭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上訴理由書狀暨繕本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前開定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444條第1項及同法第436條之3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民國107年2月14日,具狀對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123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並未表明上訴理由,故其上訴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