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間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又再因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九四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年九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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