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0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0252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郁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為審理,為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債權人自應提出充足之釋明為據。如證據資料複雜難期得以迅速審理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訴訟程序或其他程序為之,較為適當。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參加以其為會首之互助會,於得標15,000元後,未按時繳納會款,請求對債務人陳郁蓉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觀之,其上記載會首: 阿正 ,並無債權人之姓名,依形式外觀無從推知阿正即為債權人宋大衛,然債權人僅具狀陳報會員名冊由會員保管,亦未提出會規及其他可供法院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