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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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樓之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十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