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可,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