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羈押在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數次調查,案情已交代清楚,且已收受法院判決,請准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6月2日起執行羈押,復自97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因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97年9月18日宣判,被告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顧正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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