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怡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零玖佰零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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