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