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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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535號),本院因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經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加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之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之過失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丙○○達成和解,有調解書一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素行尚佳,而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丙○○達成和解,有如前述,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3535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南投縣埔里鎮○○路44之1號現居臺中市北屯區○○○街36巷6號6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受僱於旭德汽車材料實業有限公司,平日從事汽車材料之販售及以機車運送上開材料至公司客戶處,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路往東山地下道方向行駛,明知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及機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保持停煞之狀態。而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遂於同日下午5時7分許,途經東山路與東山路1段33巷口時,貿然騎車,未注意前方 邱雪娥 正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應暫停車禮讓其通過,致不慎發生碰撞,造成邱雪娥倒地後,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及中樞衰竭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年12月31日下午1時16分許不治死亡。
二、案經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全部之犯罪事實。│││偵訊時之供述。││├──┼───────────┼────────────┤│2│被害人家屬丙○○於警詢│證明被害人邱雪娥因本案車│││及本署偵訊時之陳述。│禍送醫後不治死亡之事實。│├──┼───────────┼────────────┤│3│證人 賴建隆 於警詢時之證│證明被害人遭被告所騎乘之│││詞。│機車撞擊而倒地之事實。│├──┼───────────┼────────────┤│4│⑴邱雪娥之診斷證明書1│全部之犯罪事實。│││份。││││⑵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與現場圖影本。││││⑶現場與肇事機車之照片││││8張。││││⑷本署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檢驗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檢察官蔡正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湯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