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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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3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憲
陳雲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30號、第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昱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陳雲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昱憲、陳雲花之犯罪事實、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昱憲、陳雲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陳昱憲、陳雲花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為共同正犯。
三、按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2人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並提供其住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再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才是「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又經營「六合彩」賭博之人,係與簽賭之賭客對賭,是經營六合彩賭博者有關普通賭博犯行部分,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之特性。查本件被告2人自民國100年10間起至同年11月17日18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於上開處所經營「六合彩」賭博,其主觀上即有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且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在社會客觀通念,亦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2人所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聲請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恰。又被告2人意圖營利,提供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與圖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爰審酌被告2人均不思從事正當休閒,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助長賭風,所為誠屬不該,並兼 衡渠 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2人所有,並供渠等共同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昱憲、陳雲花於偵訊中供陳明確(見偵查卷第27、28頁),依共犯應就全部犯罪共同負責之法理,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賭博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計算機11台。(陳昱憲所有8台,陳雲花所有3台)
2、傳真機4台。(陳昱憲所有3台,陳雲花所有1台)
3、六合彩連絡單1卷。
4、錄音機1台。
5、錄音帶2卷。
6、倍數表5張。
7、香港六合彩開獎規則1張。
8、簽單2張。
9、簽單1卷。
10、總支數速見表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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