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98號原告丞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1樓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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