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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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玉山 當舖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美月 等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㈠被上訴人鍾美月、 王麗美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昆君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及自10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 潘明進 、李 潘秀雲龔潘禾蓉 、潘賀君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潘繡妹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550,000元,及自10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其中一項被上訴人如已給付,他項被上訴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被上訴人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價額應以550,000元為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琬萍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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