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高雄港務局簽證章」印文壹枚及「高雄港務局KAOHSIUNGHARBOURBUREAU」印文貳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清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偽蓋「高雄港務局簽證章」印文、第3及18頁航政機關簽章欄就「高雄港務局KAOHSIUNGHARBOURBUREAU」之印文,均屬偽造,爰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被告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第1頁偽蓋之「高雄港務局簽證章」印文1枚;第3頁之「航政機關簽證欄」及第18頁之「航政機關簽章欄」偽蓋之「高雄港務局KAOHSIUNGHARBOURBUREAU」印文共2枚,均係偽造之印文,是上開文件上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單獨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宗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