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135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5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與原告大唐天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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