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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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9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2時27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
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未到
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被 告 丙○○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 伍萬 伍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加計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