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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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小字第574號
原 告 藍海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