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姓名 劉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千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利海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