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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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忠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忠平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邱忠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7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2年7月23日因他案羈押,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003號竊盜案件押票1份附卷可參,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因此,本院自應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將被告之羈押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