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鍾善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麗華 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