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436號上訴人 鄭垂芳 被上訴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衍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藥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藥協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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