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王世勳 被告 戴溢賢
邱明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7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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